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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于处理工艺的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10-22

日前,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厨余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 厨余垃圾收集与运输;4. 厂址选择;5. 总体设计; 6. 厨余垃圾计量、接收与输送;7.厨余垃圾处理工艺;8. 辅助工程; 9.工程施工及验收。对于餐余垃圾处理工艺是这样规定的:

7 厨余垃圾处理工艺

7.1 一般规定

7.1.1 单位或居民区设置的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应做到技术可靠、排放达标,处理后的残余物应得到妥善处理。

7.1.2厨余垃圾处理后的有机固渣做有机肥时,其有机肥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T525或《生物有机肥》NY884 的要求。

7.1.3 厨余垃圾处理后的有机固渣做土壤调理剂时,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壤调理剂 通用要求》NY/T3034的要求。

7.2 预处理

7.2.1厨余垃圾处理厂应配置厨余垃圾预处理系统,预处理工艺应根据厨余垃圾成分和主体工艺要求确定。

7.2.2厨余垃圾预处理设施和设备应具有耐腐蚀、耐负荷冲击等性能和良好的预处理效果。

7.2.3厨余垃圾的分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余垃圾预处理系统应配备分选设备将厨余垃圾中混杂的不可降解物去除。

2 厨余垃圾分选系统可根据需要选配破袋、破碎、分选、磁选等设施与设备。

3分选出的不可降解物应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4主工艺为湿式厌氧、饲料化、昆虫生物处理的,分选预处理设备应满足预处理后的物料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小于5%。主工艺为干式厌氧或好氧堆肥的,分选预处理设备应满足预处理后的物料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小于 10%

7.2.4厨余垃圾的破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余垃圾破碎工艺应根据厨余垃圾输送工艺和处理工艺的要求确定。

2破碎设备应具有防卡功能,防止坚硬粗大物破坏设备。

3破碎设备应便于清洗,停止运转后及时清洗。

4 主工艺为湿式厌氧的,设计物料破碎粒度宜小于10mm,主工艺为干式厌氧的,设计物料破碎粒度宜小于25mm

7.2.5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宜设置泔水油分离工艺,泔水油的分离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餐厨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油脂分离及油脂分离工艺。

2 可采用加热等提高餐厨垃圾油脂收集率的工艺措施。

3 应对分离出的泔水油进行妥善处理和利用。

7.2.6 餐饮单位厨房隔油池和污水井清掏物可用于提炼地沟油,地沟油的提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沟油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得到妥善处理,并应达标排放。

 2提炼出的地沟油和残渣均不得用于制作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3提炼后的残渣和废液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7.2.7 严禁将煎炸废油、泔水油和地沟油用于生产食用油或食品加工。

7.2.8 利用湿热处理方法对厨余垃圾进行预处理时,湿热处理温度宜为120℃-160℃,处理时间应不小于20min

7.2.9 利用干热处理方法对厨余垃圾进行预处理时,物料温度宜为95℃-120℃,此温度下物料的停留时间应不小于25min

7.2.10 应根据处理后产品质量的要求确定控制盐分措施。

7.3 厌氧消化工艺

7.3.1厨余垃圾厌氧消化的工艺选择应根据厨余垃圾的特性、当地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2湿式厌氧消化工艺的消化物料设计含固率宜为6%~12%,物料消化设计水力停留时间不宜低于20d

7.3.3 干式工艺的消化物设计含固率宜为12%~30%,物料消化设计水力停留时间不宜低于25d

7.3.4消化物料设计碳氮比(CN)宜为 (25~30)1,设计pH值宜为 6.5 ~7.8

7.3.5湿式厌氧消化可采用中温消化或高温消化工艺,干式厌氧消化宜采用高温消化工艺。中温消化设计温度以40℃±2 ℃为宜,高温消化设计温度以55 ℃±2 ℃ 为宜。厌氧消化系统应能对物料温度进行控制。

7.3.6 厨余垃圾中盐分对厌氧发酵影响较大时,可采取降低盐分的措施。

7.3.7 厨余垃圾厌氧消化反应器的选择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余垃圾厌氧消化反应器型式的选择应根据厨余垃圾来料特性、预处理效果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厌氧反应器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 在室外布置的,应具有耐老化、抗强风、雪等恶劣天气的性能。

3 厌氧反应器的结构应有利于物料的流动,减少短流和产生滞流死角。

4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固体物料在反应器中固结。

5厌氧消化反应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的有关规定。

7.3.8对厌氧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有效利用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7.3.9 沼气净化、储存、加压、输送和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的相关规定。

7.3.10工艺中产生的沼液和残渣应得到妥善处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7.3.11 沼液处理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膜处理工艺处理沼液的应设置沼液脱油预处理工艺。

2 沼液做液体肥料时,其液体肥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6的要求。

7.4 好氧生物处理

7.4.1 好氧堆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余垃圾采用好氧堆肥方式处理时,应对厨余垃圾进行水分调节、盐分调节、脱油、碳氮比调节等处理,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 mm以内,含水率宜为 45%~65% ,碳氮比宜为(20~30)﹕1

2 厨余垃圾宜与园林废弃物、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混合堆肥。

3 厨余垃圾好氧堆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标准》CJJ/T 52的有关规定。

4 厨余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应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7.4.2制备生化腐殖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余垃圾制生化腐殖酸时,C/N比宜控制在(25~30):1 ,物料含水率宜控制在 60%±3%,并应经历复合微生物好氧发酵过程,发酵过程中物料温度宜控制在75℃±3℃, 并持续 8~10h

2 工艺过程使用的微生物菌剂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T1109的要求,且应具有遗传稳定性和环境安全性。

3发酵完成后,应将物料中大于5mm的杂物筛除。

4 厨余垃圾制生化腐殖酸所使用的生化处理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垃圾生化处理机》CJ/T227的有关规定。

5 生化腐殖酸成品质量应符合表7.4.2的要求


要求

7.5 餐厨垃圾饲料化处理

7.5.1饲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在处理前应严格控制存放时间,确保存放和处理过程中不发生霉变。

7.5.2 应对饲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进行有效地预处理,将混杂其中的塑料、木头、金属、玻璃、陶瓷等非食物垃圾进行有效去除,去除后的杂物含量应小于5%

7.5.3 选择饲料化作为主处理工艺的餐厨垃圾处理,应考虑对霉变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7.5.4 餐厨垃圾在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前,应对其进行检测,发生霉变的厨余垃圾及过期变质食品不得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

7.5.5 餐厨垃圾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病原菌杀灭工艺。

7.5.6 对于含有动物蛋白成分的餐厨垃圾,其饲料化处理工艺应设置生物转化环节,不得生产反刍动物饲料。

7.5.7用于处理餐厨垃圾的微生物菌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确保菌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7.5.8 采用加热工艺去除餐厨垃圾水分时,加热温度应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产生燋化和生成有毒物质。

7.5.9 生产工艺中任何接触物料的设备,在停运后应及时对残留的物料进行清理,防止残留物料霉变影响产品质量。

7.5.10 利用厨余垃圾进行昆虫养殖的,其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昆虫种类应根据厨余垃圾营养特点、昆虫的气候适应性以及昆虫饲料的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2 昆虫养殖工艺流程和设备选择应有利于昆虫生长周期内各阶段的健康生长,确保昆虫成活率和厨余垃圾的消耗率满足工艺要求

 3 昆虫养殖设施应具有防昆虫逃逸和外界动物侵入的措施。

 4 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供风、温湿度调节和排风除臭设施。

 5 应配备昆虫养殖残渣和污水后处理设施,确保所有残渣和污水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

7.5.11 饲料成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以及国家现行有关饲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7.5.12饲料化产品包装及标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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