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省出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施行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省级行政区。条例施行已近四年,各地也结合实际出台了有关管理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涛认为,在垃圾分类出现的新形势下,有必要重新检视现有法规是否适应实际情况,是否需要修订。
省人大环资委负责人表示,最近,省人大常委会针对该条例赴各地进行执法检查。
从检查的摸底来看,总体上条例实施仍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前端分类投放尚未推开,基本处于示范区推广阶段,还没有全域推进的地市。许多地市仍未出台配套的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或细则。特别是针对条例明文规定各县市须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绝大多数地方还未落实。
此外,从各地垃圾处理的实践来看,条例对于垃圾收集运输的规定还不够具体细致,跟不上形势发展,今后将考虑适当启动修法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说,一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进行修改,将会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中。目前不少地市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垃圾分类处理条例,其中广州、揭阳已于去年出台,河源和云浮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深圳、梅州已进入二审阶段,汕尾已进入一审阶段。